消费者买“三无”茶叶维权 疑“知假买假”

发布时间:2024-05-30 点击:58
英德茶叶网讯:邻居孙先生喜欢喝茶,但在同一超市却接连两次买到疑似三无产品的茶叶,于是分两案向市第一人民法院上诉,要求判令该公司退还货款并给予10倍赔偿。
这年5月24日,孙某不断两天到南城一家商贸公司旗下的超市,共购买了两批茶叶及五包薏米,饮用后,均感觉肚子不适。随后,他才发现所购茶叶是没有标明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称号等,属于“三无产品”,薏米也已过期变质。
孙某 原告:“这个盒子,外包装,铁盒里头还有这种袋装,包装十分精美,所以说,我作为消费者,没有方法识别,它是散装还是预包装商品。”
庭上,孙某还出示了他特意到其它超市购买的一包散装茶叶。
孙某 原告:“论斤称的,用这种简易塑料袋包装的,才叫散装的茶叶,这个上面写得很清楚的,qs生产答应,然后生产者,包括生产日期,依照普通消费者的以为,这种才属于预包装产品。”
被告方不接受这种说法,称公司卖出的是散装茶叶,孙某挑选后再包装。而关于散装出售的商品,只需在购物区注明生产日期、厂家及称号,包装时无需再重复。
被告诉讼代理人:“我们是属于农产品散装销售,不是预包装商品销售,我们没有说打包好去售卖,是依据我们,有专业的导购员在现场,顾客说, 我需求去购买这批散装茶叶,然后说我要送礼等等,我们就提供免费通用包装。”
此外,被告还质疑孙某是职业打假人,以为其饮用后不舒适,第二天再次购买同一商品,疑为“知假买假”。
被告诉讼代理人:“24日买了(茶叶)往后,他(原告)已经发现不舒适了,25日又去买了800多块钱,然后26日再去医院检查,假如明晓得(商品),是假的 有问题的,以此来达到敲诈商家目的的话,那是个人敛财的一个目的。”
庭上,孙某要求超市退款,并给予10倍赔偿,一共19452.5元。对此,被告表示回绝,只承认由于公司的疏忽,没对超出保质期的商品进行及时下架处置。
被告诉讼代理人:“这个我们要去承认的,由于我们是售卖过期商品,让顾客买到,购买商品未满500元,依照最高额500元赔偿,但茶叶(赔偿)我们还是回绝的。”
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而去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食品、药质量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依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知假买假”行为并不影响消费者维权。案件最终未达成调停意向,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