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照:炒茶违法添加最高可追查刑责
发布时间:2024-06-16 点击:38
日照市政府近日发布《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维护管理方法》,自这年11月1日起实施。与2006年发布的旧版管理方法相比,最大的变化是加大了关于茶叶加工过程中违法添加的处分力度。状况严重的撤消食品生产答应证,由公安机关对负责人处以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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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同意对日照绿茶施行地理标志产品维护的公告》,标志着日照绿茶正式成为国家地理标志维护产品。同年10月31日,日照市发布《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维护管理方法》,有效地维护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规范了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称专用标志)的请求、运用和管理,维护了日照绿茶的生产运营次序。
此次新发布的管理方法,进一步明确了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维护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市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专用标志由地理标志专用图案和“日照绿茶”文字组成,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维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取得《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后才可以运用专用标志。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用专用标志,不得运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曲解的产品称号或标志,不得运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日照绿茶的产质量量和质量该当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日照绿茶》等相关标准要求。以外地茶冒充日照绿茶的,或以低等级日照绿茶冒充高等级日照绿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中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撤消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在茶叶加工过程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用回收茶叶作为原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运营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运营的工具、器材、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撤消食品生产答应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